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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,铁路专用线管理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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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

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,铁路专用线管理要求

第九条 加强新建、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,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、车站内的布局。专用线应集中设置,减少取送车次数,不能干扰正线行车。第十条 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,应符合《铁路技术管理规程》和《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》的要求。

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如下: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,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,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;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,研究与解决问题,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,提高业务素质,总结经验,开展评比,进行奖惩,提高管理水平。

为确保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有序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和相关审批规定,制定了此接轨管理办法。新设或改造的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需经过铁道部的审批程序。审批流程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申请并作出决定,运输局负责审查相关事宜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,制定本法。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,包括国家铁路、地方铁路、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。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。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。

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七章

1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详细规定如下:第35条:解释权归属。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土地管理局与铁道部共同所有。两者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,将由双方协商解决。第36条:地方铁路、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用地管理。地方铁路、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的用地管理,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,以确保其土地使用的一致性和合规性。

2、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。第三十六条 地方铁路、专用铁路、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第三十七条 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3、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,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,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。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。

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(2021修正)

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,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,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建设安全、线路安全、运营安全等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
从2021年1月1日起,在山西省铁路周边500米范围内将禁飞无人机。具体规定及相关信息如下:禁飞范围:根据《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》,从2021年1月1日起,在铁路线路的路堤坡脚、路堑坡顶、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五百米范围内,禁止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(即无人机)、风筝、孔明灯等低空飞行物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,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,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依据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等行政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

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,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改善经营管理,切实改进路风,提高运输服务质量。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。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,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是我国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、畅通,维护铁路运输秩序,促进铁路运输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。它明确了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、管理制度、安全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,为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所称铁路,包括国家铁路、地方铁路、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。国家铁路: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,在全国铁路运输中占据主导地位,实行高度集中、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。地方铁路: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,国家大力扶持其发展,它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居民出行的特定需求。

铁路专用线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

为确保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有序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和相关审批规定,制定了此接轨管理办法。新设或改造的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需经过铁道部的审批程序。审批流程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申请并作出决定,运输局负责审查相关事宜。

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办法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:审批依据与适用范围 依据《铁路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等法律法规制定,旨在规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流程。 适用于新建、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的接轨申请审批。申请主体与受理单位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需经铁道部批准。

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的要点如下:铁路局的管理职责:铁路局需以提升路网能力、吸引货源、提高经济效益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,制定全局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,指导专用线接入工作。

为有效管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,保障铁路运输安全,提升效率与效益,依据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》,制定此实施细则。适用范围:本细则适用于新建、改扩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。接轨行政许可: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需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,获取“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”。

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,保障铁路运输安全,提升效率与效益,依据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》(铁道部令第21号),制定此实施细则。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、改扩建专用线(不包括铁路段管线)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。

都应由铁道部运输局进行解释和说明。实施日期与废止规定: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4日起开始实施。同时,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》被废止。这意味着,自该日期起,所有相关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工作都应遵循本细则的规定,而之前的相关意见或规定则不再适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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